top of page

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实现情况可以使用 4A 框架进行评估,该框架主张,要使教育成为一项有意义的权利,它必须是可获得的、可获得的、可接受的和适应性强的。 4As 框架由前联合国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卡塔琳娜·托马舍夫斯基 (Katarina Tomasevski) 制定,但不一定是每个国际人权文书中使用的标准,因此不是国家法律如何对待教育权的通用指南。

4As 框架提出,政府作为主要责任承担者,必须尊重、保护和实现受教育的权利,使教育具有可得性、可获得性、可接受性和可适应性。该框架还规定了教育过程中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儿童作为受教育权利的优先主体,有义务遵守义务教育的要求;父母作为“第一教育者”;以及专业教育者,即教师。

4A 进一步阐述如下:

  • 可用性 – 由政府资助,教育是全民、免费和义务的。应该有适当的基础设施和设施,为学生提供足够的书籍和材料。建筑物应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例如提供清洁的饮用水。积极的招聘、适当的培训和适当的保留方法应确保每所学校拥有足够的合格人员。
     

  • 无障碍 – 所有儿童均应平等获得学校服务,无论性别、种族、宗教、民族或社会经济地位如何。应努力确保难民儿童、无家可归者或残疾人等边缘化群体的融入;简而言之,应该普及教育,即让所有人都能接受教育。应该向贫困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因为这可以促进他们的心理和社会状态的成长。不应有任何形式的隔离或拒绝任何学生的进入。这包括确保制定适当的法律来禁止任何童工或剥削,以防止儿童获得初等或中等教育。学校必须与社区内的儿童保持合理的距离,否则应为学生(特别是那些可能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学生)提供交通,以确保上学的安全和便利。所有人都应该负担得起教育,向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用品和校服。
     

  • 可接受性 – 所提供的教育质量应无歧视、与所有学生相关且在文化上适合所有学生。不应期望学生遵守任何特定的宗教或意识形态观点。教学方法应该客观、公正,可用的材料应该反映广泛的想法和信仰。学校内应强调健康和安全,包括消除任何形式的体罚。应保持教职员工和教师的专业精神。
     

  • 适应性 – 教育计划应该灵活并能够根据社会变化和社区需求进行调整。学校应尊重宗教或文化节日,以便容纳学生,并为残疾学生提供足够的照顾。
     

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慈善机构致力于采用基于权利的发展方针来实现受教育权。

bottom of page